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V-113-除-34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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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李明儒 代 理 人 李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李葉秋蓮生前執有如附表所載 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股票權利,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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