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除-350-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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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盧陳寶珠 代 理 人 連郁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股數欄關於「10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100000」。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113年度除字第350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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