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V-113-除-351-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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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蔡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6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21日(113年10月19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68841-0 1 1,000 2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68842-2 1 1,000 3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832-2 1 359 合計 3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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