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除-354-2024111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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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蕭鴻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 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統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李雪蓮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 115年2月1日 17,000元 FM1627722 蕭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