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除-355-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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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楊忠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楊忠三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 113年4月26日 190,000元 AA427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