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3-除-356-2025021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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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林育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 以113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公告在本案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 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若聲請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應為不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未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迄至 同114年2月13日止,亦均未向本院聲請另定新期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既已逾2個月,自不得再行聲請更定期日,故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7月10日 27,76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2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8月10日 27,76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3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9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4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10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5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11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