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V-113-除-358-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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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美 訴訟代理人 周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永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開發 玉山銀行中路特區 113年9月10日 184,741元 FA3471794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2 永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開發 玉山銀行中路特區 113年8月10日 156,240元 FA3471791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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