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V-113-除-35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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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李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9號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本院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催字第00004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李秋蘭 成功路郵局 113年4月23日 500,000元 L0000000 無 2 李秋蘭 成功路郵局 113年4月23日 500,000元 L0000000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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