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V-113-除-368-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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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陳紹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7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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