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除-37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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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黃素貞 蔡盈婕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蔡瑞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政東之繼承人 ,蔡政東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蔡政東於民國108年8月31日死亡後,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共同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7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蔡政東之繼承人,蔡政東原執有系爭股票, 嗣蔡政東死亡後,系爭股票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共同繼承等節,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附蔡政東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民國113年5月6日桃院增家智113年度(行政)字第113050601號函、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347382-2 股票 1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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