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3-除-376-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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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第545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依卷附之該本票影本所示,該本票之發票地為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應由本院管轄。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本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峻詣事業有限公司、蕭聖亮、蕭淑媛 104年7月7日 105年10月9日 6,600,000元 M1507014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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