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除-380-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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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李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9日屆滿(113年12月8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1月14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22790-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