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除-385-2024120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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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邱麒特 代 理 人 劉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504-1 1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