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3-除-386-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林信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6月2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 1 325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11 7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106 8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16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