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除-390-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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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林鑫堯(即林淑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2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5ND074440-3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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