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V-113-除-395-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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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魏幸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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