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除-397-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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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廖月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7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2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考 1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X 000508-4 567 1 2 同上 81NX 001028-3 209 1 3 同上 82NX 001416-7 693 1 4 同上 83NX 002089-1 673 1 5 同上 84NX 003029-3 557 1 6 同上 85NX 004029-1 448 1 7 同上 86NX 0005025-2 622 1 8 同上 87NX 0006513-7 165 1 9 同上 88NX 0007513-5 3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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