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3-除-404-202501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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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黃世聰 代 理 人 錡梨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5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系爭裁定係於民國113年9月4日登載於本院網站,是系爭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迄至114年1月4日始屆滿,而聲請人雖於113年12月4日即為本件聲請,然於本件114年1月14日審理時,權利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是本件聲請人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