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除-407-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方正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匯豐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謝維錦 龍潭區農會 113年6月25日 35,000元 LT2021726 方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