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除-408-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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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陳秀娟(即羅明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上 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後2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47031-9 1 450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33917-2 1 45 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71689-8 1 48 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06099-0 1 27 合計 4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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