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V-113-除-416-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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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林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6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512516-6 1000 1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78088-2 85 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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