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3-除-417-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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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彬 代 理 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7月31日裁定更正上開原裁定之附表,並於113年8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日 100萬元 UA0853217 2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2日 200萬元 UA0853216 3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3日 300萬元 UA0853215 4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8日 30萬元 UA0853219 5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9日 30萬元 UA0853220 6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0日 30萬元 UA0853221 7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1日 30萬元 UA0853222 8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2日 30萬元 UA0853223 9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3日 50萬元 UA0853224 10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4日 50萬元 UA0853225 11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5日 50萬元 UA0853226 12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6日 50萬元 UA0853227 13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7日 50萬元 UA0853228 14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20日 100萬元 UA0853229 15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20日 100萬元 UA085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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