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V-113-除-419-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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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 第1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36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3頁、第2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54784 1 500 002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74268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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