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除-422-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方秀釵 訴訟代理人 林詠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 年9 月28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詹振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113年1月26日 60萬元 AZ4753474 林詠青 2 同上 同上 同上 60萬元 AZ4753475 林恆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