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4-亡-1-2025031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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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關 係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一0六年度亡字第 二十六號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家人鬧的不愉快,於民國95年7 月24日出境前往美國後,即未再返臺,亦未與在臺家人聯絡,現欲重新申辦護照時始發現已遭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妹乙○○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亡字第26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今因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7年4月26日以106年度亡字第26號民 事裁定宣告於104年8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且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之情,已據聲請人於本院114年3月6日訊問程序時以U會議視訊方式應訊,聲請人於應訊時能正確陳述有關甲○○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婚姻關係、子女姓名及生日、就讀之學校、兵役情形、舅舅姓名、過往居住情形,並委任代理人提出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原本,經本院核閱屬實,且本院當庭勘驗聲請人與前開護照上照片所示之人特徵相似,僅年紀有明顯差異,關係人乙○○到庭指認聲請人為其胞兄,關係人即聲請人之母丙○○亦到庭稱聲請人很像其兒子。是綜合上述,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