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全聲-1-2025020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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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宋彩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紀錦鸞(即王清明之繼承人) 王自強(即王清明之繼承人) 王詩嵐(即王清明之繼承人) 王新淮(即王清明之繼承人) 王允含(即王清明之繼承人) 王鐶潤(即王清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98號假 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 院主文第一項所示裁定准予之。聲請人既為債權人,並表明無假扣押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