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全聲-2-20250123-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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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曾韶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59號 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案判決已經確定,認無假扣 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押本案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後,經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 院民事庭以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59號裁定准許,業經本院調閱前揭聲請卷確認無訛,本件係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出聲請,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