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全聲-6-20250324-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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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增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湘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全字 第二四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權人前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新臺幣(下同)500,0 00元範圍內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244號裁定(下稱原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以167,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5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並已持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32號假扣押執行在案。  ㈡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雖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2 88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500,000元,及自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字第226號廢棄原審判決,並判決相對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為此,相對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聲請人就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28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26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3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足信   為真實。則相對人聲請上開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既受敗訴判決   確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   即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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