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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4-再易-1-20250224-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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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嘉華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儷府國宅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不合法。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再審之訴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核屬起訴不備要件及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