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再易-3-2025032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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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 審 原告 彭琦崴 再 審 被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 貳拾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再審之訴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亦有明定。 二、查: 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69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320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核屬起訴不備要件及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