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4-勞執-12-20250219-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榮清 劉貴賦 蔡埔田 張恩誼 相 對 人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分別如附表「准予強制執行之 金額(新臺幣/元)」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 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月13日前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即積欠工資、休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就預告工資部分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114年2月11日桃園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存卷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 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另按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加徵10分之5。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編號 姓名 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元) 1 乙○○ 175,376元 2 劉貴斌 79,095元 3 甲○○ 276,000元 4 丙○○ 269,426元 合計 799,89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