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勞執-15-2025033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棟雄 相 對 人 每一天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融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予 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1日起受僱於相對人 ,擔任經理一職,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現仍在職中。茲因相對人目前積欠聲請人114年1月份工資,計49,964元尚未給付,聲請人乃向桃園市政府聲請調解,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事件,並於114年2月24日經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所積欠114年1月份工資49,964元,且願於114年3月3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14年2月24日之桃園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其內頁等件附卷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114年3月17日府勞資字第1140065990號函檢附兩造間114年2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工資49,964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