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勞執-2-2025021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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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洛桑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景雄 相 對 人 王慶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3年7月19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 管理協會調解成立,其中調解方案第二點記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契約或因勞契約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之申訴權利等皆拋棄,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主張、請求、檢舉或申訴,告發、告訴等,如已提出上開行為者,應於本和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負責撤回…如有一方違反上述規定則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4,000元。然相對人於調解前已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訴,然兩造於調解時已達成和解,惟相對人並未撤回申訴,致聲請人仍持續收受勞動部之文件,相對人顯然未履行調解條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就違約金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於調解成立後3日內未撤回申訴,致 聲請人仍收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命其提出相關文件之函文,故認相對人違反兩造上開調解方案第二點之內容,應依該方案之約定,給付違約金24,000元予聲請人,而聲請本件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於113年8月9日收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要求聲請人檢附「邱顯碩、王慶軒」2人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之函文,與相對人是否未於調解成立後3日內撤回申訴乙情間,有無因果關係,尚須另以實體訴訟為調查證據後,始得確認,是聲請人逕以相對人違反調解方案而聲請懲罰性違約金為強制執行等情,尚屬無據。又本件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雖經駁回,聲請人就前開事項仍得另循程序以資解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