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勞小專調-2-20250212-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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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士玲 相 對 人 周小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繳交裁判費750元。 三、聲請人應補正下列闕漏: ㈠相對人:起訴狀記載之相對人為周小姐,並稱該周小姐為宇 航人力公司之人員,請確認聲請人主張之勞動契約之相對人為何人,並確認所欲提告之對象,如非周小姐請更正為正確之相對人,如仍確認周小姐為聲請人欲提告之對象,請補正其年籍資料及地址。 ㈡訴之聲明: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即欲請求相對人為如 何給付之聲明)。聲請人應於確認相對人後,將其所欲相對人給付之請求,重新擬定一訴之聲明。 ㈢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相關事證:聲請人應就其所欲請求 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為完整、扼要之陳述,並提出完整計算式及證據。 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兩造是否前已經勞資爭議調解,如有, 聲請人應一併將該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筆錄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 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