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勞小專調-20-20250331-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文瑜 相 對 人 徐琬眉即韋寧服飾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55,640元元等語,然卻未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2月25日補繳裁判費,此本院訊問筆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