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勞小專調-20-20250331-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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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文瑜 相 對 人 徐琬眉即韋寧服飾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55,640元元等語,然卻未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2月25日補繳裁判費,此本院訊問筆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