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V-114-勞小專調-42-20250311-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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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楊景新 相 對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有下列闕漏:  ㈠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相關事證:聲請人聲請狀內僅記載 相對人為其投保之勞工保險短少4個月,致聲請人勞保老人年金短少55,108元,其餘資料均未提出。故聲請人尚應提出:①受僱於相對人之證明。②請求金額之完整計算式。③請求權基礎為何。④勞保投保相關資料。  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主張曾於114年2月18日向桃園市 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聲請人應一併將該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筆錄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 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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