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4-勞小-1-20250124-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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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楊晨 被 告 張耀澤即串燒派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七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相對人是否為張耀澤?若是,請提供其年籍資料、戶籍謄本。㈡受僱之正常工時、正常工時工資各為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事實上與法律上依據各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