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勞小-2-20250328-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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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涂瓊月 代 理 人 李怡卿法扶律師 被 告 楊禎榮即欣福餐飲坊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 伍拾伍元、 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