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4-勞聲-2-20250326-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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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紋秀 代 理 人 戴智權律師 董瑜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簡字第三十號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民國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以其有比對113年8月13日、同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所為陳述內容與該日筆錄所載有無相符,爰聲請本院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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