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4-原訴-14-20250321-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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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余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宛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8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 除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6,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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