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4-原訴-4-20250121-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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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榮明 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張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婉育等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元 (計算式:800,000元+500,000元=1,3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6,710元,扣除所繳納1,000元,尚不足1萬5,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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