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4-原訴-5-20250122-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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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廖彭金蘭 被 告 阮月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其書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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