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V-114-司他-24-20250307-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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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24號 原 告 黃文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前段所明定。又按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3。上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裁定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揆諸前揭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依上開判決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又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33元,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7元【計算式:1,000-333=667】,並依首揭說明,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