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4-司他-7-20250213-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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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7號 原 告 高靜萍 被 告 廖千惠即桃園市私立慈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29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1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所明定。又按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經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其餘由原告負擔。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兩造負擔,揆諸前揭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兩造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應由被告負擔19%即2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1,110×19%=221】,餘899元【計算式:1,110-221=899】應由原告負擔,又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0元。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9元【計算式:899-370=529】;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1元,並依首揭說明,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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