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V-114-司促-1667-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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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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