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司促-1808-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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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謝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陸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零貳拾玖元 ,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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