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4-司促-1856-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柒仟壹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