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司促-3461-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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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鍾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玖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