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司促-3632-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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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紫紜 黃俊強 張明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捌 佰壹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連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