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4-司促-3787-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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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曹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伍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捌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玖佰參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